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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情民声丨头顶7个厕所 向12345投诉31次无果
2017-10-15

  近日,武汉居民丁女士投诉,她父母家楼上一套180平方米房子被改造成“胶囊房”——6间房、7个厕所,用于出租,夜间水声不断,楼下不堪其扰。她从去年4月开始向武汉12345市民热线次,问题依然没有解决。

  父母住在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道曙光星城C区,丁女士常去照顾,与父母同住,一家人被楼上水流声吵得不得安宁。

  丁女士说,求助辖区荣光居委会和小区正堂物业无果后,她2024年4月4日第一次拨打12345,反映楼上噪音扰民。4月30日,物业推给她一个微信名片,说是楼上“二房东”,请她自己去沟通。

  丁女士这才明白,楼上房子出租了,但“二房东”不是法定责任人,她请物业联系户主,物业拒绝后,她再次拨打12345。

  6月5日,物业通知她楼上业主同意出面沟通。她按约定时间赶到楼上,业主并未出现,现场只有居委会人员和“二房东”。

  她第一次走进楼上房间,与父母家户型一样,180平方米,4室2厅,但客厅、餐厅已被隔成独立房间。她要求进入各个房间查看,“二房东”说私宅不能擅入。

  丁女士报警,关东派出所民警赶到,询问中,“二房东”承认,6个房间用于出租,每间都有厕所。

  丁女士认为这属于“胶囊房”,居委会遂要求“二房东”整改。8月1日、9月29日,居委会通知丁女士上楼查看整改情况,她发现变动都不大,还观察到主卧室的主卫被改扩成并排的双卫,这样,6个房间就有7个厕所。

  每次“整改”都没什么效果,丁女士一直拨打12345投诉,“从2024年4月4日到2025年1月10日,我已拨打31次了。”

  记者在曙光星城丁女士父母家看到,房间有吊顶,未见污渍;阳台没有吊顶,有一大片黄污。丁女士的父亲说,阳台玻璃窗长期不关,是让风把污渍吹干。

  居委会通知我上门查看整改情况。我第一次进到带主阳台的客厅、饭厅、厨房以及带小阳台的次卧室(正对楼下我家书房),才看到该户在厨房和两个阳台上加建了3个厕所和2个厨房,才明白我家书房听到的巨大水流声不是洗衣机排水,是排粪排污的声音。楼上加建的厕所正对楼下我家阳台,阳台顶上正是楼上排污的渗漏痕迹。其他违建排污点正对我家厨房、书房等处,有吊顶扣板,暂未看到污渍;如果掀开吊顶,一定极其恐怖。

  下午3点多,楼上有很大响动,上楼看,是规划局、街道办及城管在现场,说在拆违。他们把该户违建厕所排粪管上用于掩饰的两块瓷砖敲碎了。我说,拆违是拆除违建,这里的违建是指隔出房间的墙、违建的厕所和排污排粪管道,这些不拆,敲两块瓷砖是什么操作?他们说:“你说的拆违,要专班来做,我们做不了。”……

  丁女士介绍,去年8月29日,东湖高新区规划局、关东街道办、荣光居委会一起到楼上现场办公,向她承诺立即下发整改通知,一周内完成整改。一周后并无进展,但相关部门在网上投诉平台回复说,已下达整改意见,楼上已自行整改,已不属于胶囊房。

  记者采访曙光星城正堂物业,工作人员请一名叫“程祥”(音)的负责人接受采访。

  记者询问丁女士投诉一事,他说,“她的楼上是N+1,不是胶囊房,一直没有处理结果,是因为她不同意我们的整改方案。”

  记者请程祥带着去现场看看,他拒绝了,对记者说,2024年12月4日,区规划局、街道城管、居委会和“二房东”现场商讨过方案,准备把违规厕所的排粪口用板材覆盖,再封一层水泥,但丁女士坚持违建排污排粪管道必须拆除,双方至今达不成一致。

  丁女士称,楼上违建无疑,她希望年迈的父母不要每天“顶着7个厕所”不堪其扰。

  她向记者出示了国家多部法规,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建设部第385号公告》第5章第1条第3款规定:“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厨房、餐厅的上层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”;第5章第1条第4款规定:“卫生间应设置便器、洗浴器、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,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”。

  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《住建部第171号公告》第4章第4条第2款规定:“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:卧室、客房、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……”;第4章第4条第3款规定:“住宅厨房内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”;第8章第2条第6款规定:“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,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”。

  相关部门的职责认定,《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章第5条规定: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,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”;第1章第6条规定:“街道办事处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”;第1章第10条规定:“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、举报、投诉。房管部门、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、依法查处”。第2章第14条第1款规定,“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、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”;第2章第42条第1款规定:“接到相关当事人的报警、投诉的,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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